魔靈召喚:失落的世紀【線上菁英賽】賽事規章1 賽事概述魔靈召喚:失落的世紀 【線上菁英賽】 為 傳說電競館有限公司 主辦之台港澳地區官方聯賽,宗旨為提供台港澳玩家互相切磋之平台,並藉此賽事活絡遊戲社群熱度。 2 賽事章程本賽事規章概述 魔靈召喚:失落的世紀【線上菁英賽】賽事規範,參賽選手皆須接受並服從比賽規則,主辦方有權修改規定內容。 3 責任豁免但書參賽成員不會在賽事期間作出任何有害於傳說電競館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相關合作合作夥伴與企業的子公司、附屬機構、與其僱員之行為,並免除該方所有應負之責任。參賽選手需放棄追究其本次賽事中所發生相關的任何索賠、花費、傷害、損失、損害,或追究與獎金有關之問題,例如獎金之頒發、誤發、獎金之領取、持有、使用或無法使用等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在以下各方面不追究舉辦單位之責任:有意或無意造成的個人身體受傷、死亡、財物損失或毀壞、公開權或隱私權、誹謗或惡意描述所導致的索賠、花費、傷害、損失、損害),無論係依契約、侵權(包含疏忽)、擔保或其他理論。參賽者須同意傳說電競館有限公司得利用參賽選手之姓名、自傳或職業敘述、照片、畫像、肖像、聲音、用詞或其他等作促銷或商業之用途。 4 賽事獎勵 (由官方贊助提供)獎項: 冠軍:羅技PRO X LIGHTSPEED 無線耳機+紅水晶10,000 + 失落的世紀帽T+失落精緻禮盒 參賽獎:紅水晶300(僅限有報名且報到成功) 決賽特別獎: 最佳人氣獎:獎勵:紅水晶1,500(由觀眾票選人氣最高選手)
5 參賽條件5.1 選手條件 5.1.1 參賽者必須為台港澳區域民眾,並持有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持有當地居留工作證。 5.1.2 選手需年滿 15 歲。即表示最少須為 西元2006年07月10日(第一天比賽日期)前出生者方可報名參賽。經查證未滿 15 歲者將取消一切參賽、領獎資格。須為持有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者才可報名參加,若有不符者,將取消參賽資格。 5.1.3玩家名稱不得含有任何具有不雅詞彙、污辱、攻擊性、敏感話題、中傷他人的言語與任何容易造成混淆困擾的名稱。 5.1.3.1 所有遊戲帳號不得與他人共用,只能供持有者使用及擁有。 5.1.4 選手需擁有魔靈召喚:失落的世紀之遊戲帳號。 5.1.5 選手皆能配合賽事時間出席賽事。 6 報名須知6.1報名日期:2021年6月18日(五) ~ 7月4日(日) 23:59 6.2 報名系統將使用 CGA賽事平台。 6.3 本次報名無上限名額。 6.4 報名截止後,依據最後賽程表名單,人工查核玩家截圖及個人資料,玩家若報名資料不符規定或上傳截圖有誤,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6.5 不允許使用不同帳號參加兩個賽事或一個人使用兩個(含)以上帳號參加賽事。若是主辦單位發現或遭檢舉上述任一情形且確切屬實,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位玩家參賽資格及獎勵。 6.6 報名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真實姓名、LINE ID(因配合決賽直播播出聯繫用)、電子郵件、手機電話、PlayerID、召喚師暱稱、(遊戲Rank當前分數+ PlayerID截圖)。(例圖如下) 截圖部分請勿PS任何位置,以便確認召喚師暱稱與ID。 報名期間請勿任意更換遊戲暱稱,以便於參賽資料驗證 *格式不符、報名錯誤組別或重複報名者將取消參賽資格。 6.7 如選手報名時所填的個資與現實不符,將影響參賽資格與獲獎權益。賽事進行期間將不受理資料更動。 6.8 如報名期間有選手棄賽或所填資料內容有誤或不齊,將以信件通知,並給予限期更正,如未在規定期間內更正,將剔除報名名單內,由候補選手替補。若無候補選手,則以剩餘合格選手進行賽程安排。 6.9 賽事報名及補件教學(請點選 連結)
7 賽事規則7.1 預賽 7.1.1 預賽階段最終將取 8 名選手進入決賽。(比賽流程請參考 連結)7.1.2 預賽為線上非直播賽。雙方在CGA對戰聊天室進行約戰,使用遊戲內建友誼賽進行比賽。(友誼賽操作流程請參考 連結)7.1.3 預賽日期:7月10日(六) 7.1.4 比賽時間:第一輪比賽時間14:00開始(依照賽程表公告時間)。 (賽前15分鐘開始為報到時間) 7.1.5 預賽為單敗淘汰賽制。 7.1.6 預賽皆為BO3 制度。 7.1.7 賽事結果將採回報制度,請該局對戰勝利之選手於CGA賽事平台對戰室內透過提交賽果功能上傳,如有提交問題請聯繫線上裁判。(勝利結果例圖如下)請記得獲勝一定要截到圖!! 獲勝當下 顯示的畫面 7.2 決賽 7.2.1 八強賽為線上直播賽。 7.2.2 決賽日期:08月15日(日)19:00 開始。 7.2.4 勝部敗部第一輪及第二輪為BO1,第三輪開始皆為BO3制度。 7.2.5 決賽為雙敗淘汰賽制 7.2.6 八強賽開始將由賽事OB開對戰房邀請雙方加入對戰比賽。並依序觀戰與轉播。 7.3 對戰模式: 7.3.1採用友誼大賽-禁選模式。 7.3.2卡牌等級最高lv10 (lv11以上會調整成lv.10,技能石套用,符文只套用符文套裝效果。(同王者挑戰賽賽制)。 7.3.3戰鬥開始前,觀看雙方隊伍後進行禁角和選角。 7.3.4可以禁用對方最多2隻魔靈。 7.3.5依照被禁用的數量,可以增加相對應數量的魔靈進行配置。 7.3.6可以自由變更召喚師技能。 7.3.7比賽中進行多場對戰,每一場對戰會創建新房間。 7.3.8比賽進行中的每一場都可以變更隊伍。 7.4 斷線 7.4.1 若遇上伺服器斷線或不可抗因素,主辦方擁有最終決定權,並決定是否進行重賽。 7.4.2 選手自身行為與設備問題將不重賽。且私自停止或暫停遊戲將判為敗場。 7.4.3 比賽時若選手發生設備故障、斷網、斷電等導致遊戲中斷無法重新連線的情況時,若 5 分鐘內未能排除狀況,裁判有權將可直接判決是否比賽失敗。 7.4.4 如轉播觀察者有因伺服器斷線、設備故障等等原因,導致該場無轉播觀察者, 主辦方有權要求該回合進行重賽。 7.5 賽事平台 7.5.1 對戰聊天室 於賽程公布後,對戰雙方選手需於賽程表點擊自己的對戰組合進入對戰聊天室,於對戰聊天室與對手告知、新增好友的溝通細項。 7.5.2 對戰房爭議 若雙方於賽事前、中、後有任何爭議事項,將依照對戰聊天室對話內容作為判決依據,且對後續判決不得有爭議。 7.5.3 比賽時間 在比賽開始前,選手需至賽事平台辦理報到手續,比賽開始時,於遊戲內申請對手”友誼戰”,若對方幾分鐘都沒有接受邀請請盡快回報線上裁判。
8 名詞定義8.1 遊戲 規章內容中「遊戲」係指 魔靈召喚:失落的世紀。 8.2 棄賽 選手未準時報到導致賽事無法準時開始時,主辦單位有權判定該選手放棄後續所有賽事與相關獎勵。 8.3 回合 一個回合代表一個對戰組合所進行的 BO1 、BO3或BO5 的遊戲對局。 8.4 BO1、BO3、BO5 BO1 是指一場定勝負的遊戲對局;BO3 是指三戰兩勝的遊戲對局;BO5 是指五戰三勝的遊戲對局。BO 為 Best Of 的縮寫。 8.5 轉播 如果預計進行比賽的轉播,在比賽正式開始前,必須等待轉播人員進到遊戲大廳完成準備,方得開始比賽。 9 賽事通則9.1 本次賽事均使用一般通用版本,故依照遊戲官方線上最新版本為準。 9.2 若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災、車禍...)」棄賽,無法準時參與既定之賽事,將進行懲處。 9.3 選手不得代打或找人代打,如發現代打行為屬實,主辦單位將判該選手喪失比賽資格。 9.4 比賽進行期間,不可使用未獲許可的第三方程式,如發現使用未獲許可的第三方程式行為屬實,主辦單位將判該選手喪失比賽資格。 9.5 本賽事必須使用手機(自帶搖桿的遊戲手機除外)或平板電腦,且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軟體及插件。禁止使用任何非手機端軟硬體設備進行遊戲,禁止項目包含但不限於電腦、模擬器、遊戲手把、巨集、含搖桿功能的手機殼、...等。 9.6 若選手對賽事有任何疑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聯絡比賽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會盡力協調問題並保有是否更改賽程之決定權。 9.7 若有突發狀況,選手必須服從裁判與主辦單位人員的最終判定。 9.8 選手於比賽中若有任何疑問,須立即透過CGA平台的對戰聊天室通知裁判處理。 9.9 若未取得主辦單位同意,選手蓄意在比賽結束前離開遊戲將視為投降。 9.10 若選手有違規情事,主辦單位得以依情節及違規內容進行懲處,選手不得有異議。 9.11 所有遊戲系統錯誤皆以官方公告為基準,若是使用了官方公告之遊戲系統錯誤,無論是否影響勝負或是取得優勢,使用的一方即判該場敗場。若是不慎觸發了官方未公告之遊戲系統錯誤,無論是否影響勝負或優勢,則進行該場比賽的重賽。 9.12 如因賽程需擇日加賽或重賽時,賽事方會與選手協調加賽或重賽日期與時間。如選手因皆無法協調完成,將由賽事方決定加賽或重賽日期與時間。無法配合賽事方所提供時段之選手,將以棄賽判定。 9.13 如賽事期間遭遇水災、火災、戰爭、恐怖事件、停電或其他不可預期之災害影響賽事進行,主辦單位將視災害情況延期或停止賽事。 9.14 線上賽: 9.14.1 線上賽程選手必須在開賽前15分鐘上線並在CGA賽事平台完成報到。表定比賽時間開始後,比賽時間後10 分鐘內若仍未進房準備比賽,裁判得逕依職權或由對手依規定申訴後,判定遲到之選手視為棄權並取消參賽資格。 9.14.2 對戰對手如有蓄意拖延時間導致比賽無法順利進行,需主動附上相關佐證(時間、對話證明),向主辦單位申訴。 9.14.3 選手報到完成後,需隨時準備比賽,若逕自離開則如通則 1.開賽時間後 10 分鐘內未開始進行比賽則判定棄權。 9.14.4 選手報到完畢後如需離開必須先取得比賽主辦單位的同意,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返回。 9.14.5 比賽主辦單位有權判定斷線次數過多、惡意或蓄意斷線的選手喪失資格。 9.14.6 若是未轉播之比賽選手有義務提出相關證據(截圖含時間、對戰雙方 ID 等)供裁判進行賽事判定,若無相關佐證則以裁判判定為基準,選手不得提出異議。 9.14.7比賽中的爭議需於當天賽後 30分鐘內以平台私訊CGA Admin的方式並附上爭議點的影片及確切時間點進行申訴,最終將由賽事人員進行爭議判決。逾期申訴或未附上影片時間點或截圖將不受理其申訴。 10 選手責任10.1 所有選手理應保持選手的尊嚴。蓄意或試圖違反下列選手行為規範,得處以觸犯選手規範所列出的懲處。 10.2 參賽者參與任何比賽時必須全力以赴競爭名次並全心投入賽事,同時避免任何違反運動家精神、誠實、廉正及公平競爭之行為。 10.3 作弊行為 比賽不會容忍任何作弊行為。一旦主辦單位查明作弊事實,將立即剔除選手的比賽資格,亦可能限制作弊選手未來的參賽資格。 10.4 請各選手需要反應比賽狀況,請自行保存比賽影像。 10.5 不當言論與仇恨言論 參賽者不得使用任何淫穢、骯髒、庸俗、侮辱、威脅、辱罵、誹謗、妨害名譽或其他令人反感的言語。參賽者亦不得有煽動仇恨或歧視行為。 10.6 共謀和賽果操控 參賽者不得參加任何共謀或賽果操控之行為。共謀係指任何兩名參賽者(或以上)私下協議作弊、詐欺或任何不利於其他參賽者之行為。共謀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之情形: ● 同意任何官方規則外之規則。 ● 放水、輸掉比賽或是鼓勵其他參賽者為之。 ● 因任何原因故意輸掉比賽或鼓勵其他參賽者為之。 ● 預先安排分配獎金或是得到任何等值之報酬。 ● 傳送或接收任何訊號或訊息給敵對之參賽者。 賽果操控係指利用送分、協定、合謀或影響任何比賽賽果之違法或違反本規則方式。 10.7 賭博行為 參賽者不得參加任何博彩或賭博行為。賭博係指對於比賽賽果進行金錢上的對賭。參賽者不得下注、嘗試下注或鼓勵下注任何本聯賽之比賽賽果。參賽者不能直接或間接參與賭博任何本聯賽結果。 10.8 賄賂行為 參賽者不得參加任何賄賂行為。賄賂係指任何提供金錢或有價報酬以影響他人之判斷或行為。參賽者不得提供或收受其他參賽者任何形式之有價報酬以獲得本聯賽中不公平之優勢。 10.9 漏洞與駭客行為 參賽者不得參加任何使用漏洞或駭客行為。使用漏洞係指使用遊戲內 BUG 或非遊戲設計者初衷之漏洞以獲得不公平之優勢。駭客行為意旨任何非法修改硬體、軟體、遊戲客戶端或網路連接之行為。 10.10 代打行為 參賽者不得參加任何代打行為。代打係指使用其他參賽者帳號進行遊玩。 10.11 故意斷線行為 參賽者不得在比賽中實行故意斷線行為(離開遊戲、關閉比賽裝置、拔除網路線等)。不論意圖為合,任何參賽者行為導致斷線將視為故意為之。 10.12 破壞觀感和濫用行為 參賽者不得有任何侮辱、嘲諷、破壞觀感或有敵意的行為或手勢。 10.13 騷擾和性騷擾行為 參賽者不得參與任何騷擾行為。騷擾行為係指以系統性、敵視和重複行為意圖孤立或排斥他人和/或影響他人之尊嚴。任何形式之不受歡迎的性騷擾行為亦嚴格禁止。 10.14 歧視和詆毀行為 參賽者不得基於種族、道德、國籍、社會出身、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財務狀況、出生狀況、性傾向或其他任何理由透過輕視或歧視之言語或行為來冒犯特定國家、個人或團體之尊嚴或廉潔。 10.15 犯罪行為 參賽者不得參與任何違反一般法律、法條、條款和導致或合理地認為可能導致任何當地管轄權法院定罪之活動。 10.16 保密條款 禁止選手將賽事營運相關資訊對外公開及私下散佈,包含執行比賽中的 信件、表單、文字溝通訊息、裁判資料等。未經明確同意,嚴禁發布上述相關資訊。違者將視情況判處取消比賽資格或後續賽事參賽資格等懲處。 11 著作權及肖像權使用同意條款11.1 主辦單位於本賽事及相關活動中將對選手之本人肖像、聲音、姓名、遊戲 ID 內容等進行相關之攝影、錄影(音)。選手報名本賽事即視為無償同意主辦單位於本賽事 及相關活動中拍攝以選手本人之肖像、聲音、姓名、遊戲 ID、內容等為全部或一部內容之攝影著作、視聽著作及錄音著作等,均得由主辦單位在本賽事及相關活動之範圍內,不限時間、次數及方式使用選手之影像、照片及聲音,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供至主辦單位。 11.2 主辦單位有就本賽事須知一切之解釋權限,得隨時變更本賽事須知之內容。本賽事須知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與本賽事須知相關之一切紛爭,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12 規章修訂為確保公平競爭和誠信,在未來的賽事內主辦方可能會因任何狀況下修改規則,以完善健全的賽制。修改、判定罰則的決定權 12.1 修改、判定罰則的決定權: 所有有關 魔靈召喚:失落的世紀 的規則、參賽選手規範、地點、賽程及舞台規範,以及對違規罰則,主辦方擁有隨時修改、刪除條項且不另行通知的權力,同時,在極端的情況下,可能會作出違背該規章的判決,以維護公平競爭與體育精神。 12.2 規章衝突 如果本規則中有任一條有全部或部分無效或無法實行的情形,不影響本規則對其他條文之效力。該無效或無法實行的子部分應以最接近意思且不違反本規則之本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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